国有建平县黑水机械化林场

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22民初527-1号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对原告***与被告国有建平县黑水机械化林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1322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中的案件由来段中案由不规范,“原告***与被告国有建平县黑水机械化林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应补正为“原告***与被告国有建平县黑水机械化林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审判员  张惠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