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平县黑水机械化林场

***与国有建平县黑水机械化林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22民初694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水利,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有建平县黑水机械化林场,住所地建平县黑水镇东台村。
法定代表人侯向林,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占,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告***,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献辉,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焕珍,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原告***与被告国有建平县黑水机械化林场、***、***、王焕珍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昕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