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8105民初1242号
原告:哈尔滨陆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18445033T(1-1),住所地***南岗区哈西大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海涛,男,***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黑龙江森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8YLKX***,住所地***南岗区红旗大街242号福斯特大厦11层11号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哈尔滨陆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森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陆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其自身权力的有效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陆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保全费1445元,由原告哈尔滨陆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海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