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龙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宝龙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长民初字第04540号
原告陕西宝龙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宝。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讯学院。
法定代表人姚来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宝龙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宝龙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宝龙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