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386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路999号万达广场领悦公寓16-23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上沙河村(米东区消防大队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0,685.49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12,245.49元(其中案款110,685.49元、执行费1,56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志 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