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5民初133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月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陶楼镇陶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F74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奎,安徽进行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月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