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安徽德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3107号
申请人: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湖镇泉水村(邓湖粮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1426109E。
法定代表人:王义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德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州埠村军二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UB8Q8B。
法定代表人:刘金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德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538000元或等价值财产(申请网络查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538000元或等价值财产(申请网络查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