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3107之一号
申请人: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湖镇泉水村(邓湖粮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1426109E。
法定代表人:王义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巧飞,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德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卅埠村军二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UB8Q8B。
法定代表人:刘金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瑶,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诉安徽德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皖0124民初3107号民事裁定,依法网络查控并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德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账户资金总计538000元或等价值财产。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申请人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安徽德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德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资金538000元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文 凯
人民陪审员 王 向 东
人民陪审员 高 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晓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