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瑞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02财保203号
申请人: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1号写字楼29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P9M33XT。
负责人:**,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瑞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镇三荷社区办公楼南边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600MA4L18C908。
法定代表人:唐佳,系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瑞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提交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瑞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责任担保书,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瑞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健
审判员吴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