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4民初969号
原告:马鞍山开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育才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光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瑞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开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开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开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开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由马鞍山开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