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市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81民初705号
原告: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街道汉成天地1栋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6067940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涛,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十堰市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陵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597375561。
法定代表人:苏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怀勇,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调查取证,参与诉讼、调解。
被告:***,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太极湖新区环湖特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68306280K。
法定代表人:聂传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包括参加调查、开庭、陈述事实、出示证据、质证、辩论及签收法律文书等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包括参加调查、开庭、陈述事实、出示证据、质证、辩论及签收法律文书等权利。
原告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鄂038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被告十堰市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鄂03民终29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鄂038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另行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主审)、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3元,减半收取4236.5元,经本院院长决定收取847元,由原告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