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市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民终29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经济特区园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597375561。
法定代表人:苏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翔,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街道汉成天地*栋**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606794075。
法定代表人:王金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海,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十堰市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9)鄂038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诉求是依法判令梁启财、十堰市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2145元及利息损失106061元。依据是其与梁启财于2012年9月4日签订《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协议》,该协议的发包方是梁启财,承包方是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陆续收到发包方梁启财给付的工程款。而一审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梁启财是受十堰市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与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协议》的情况下,却以“梁启财与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协议》是基于十堰市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与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梁启财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十堰市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为由,径直判决十堰市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3785.92元,并承担自2014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至本金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该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另,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协议》中,梁启财是本案的主要当事人,一审法院口头裁定,准许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梁启财、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妥,属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9)鄂038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十堰市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许 杰
审判员 王天航
审判员 马勇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邹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