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

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民申755号
再审申请人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3民终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美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德美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祁万杰 审  判  员   伊 利 审  判  员   葛瀚文
书  记  员   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