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民申755号
再审申请人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3民终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美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德美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祁万杰
审 判 员 伊 利
审 判 员 葛瀚文
书 记 员 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