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01执427号
本院在执行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与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民终1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457778元,未执行标的6457778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4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蒋 根 军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书记员 陈 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