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民终1532号
上诉人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呼河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3民初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美蓉
审 判 员 胡 婧
审 判 员 马少飞
法官助理 雷 鸣
书 记 员 马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