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7726号
原告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阳
书记员 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