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民初35号
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3,789.39元,减半收取计156,894.7元,由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美蓉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刘治国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