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

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昌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11834号
原告: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国际广场E座19号。
法定代表人:徐劲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华,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兴,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街道金融社区北京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该管理中心主任。
原告新疆昌吉市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新疆昌吉市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昌吉市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915元,由原告新疆昌吉市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艾  令  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