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嘉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展鹏嘉业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初1704号
原告:济南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展鹏嘉业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展鹏嘉业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济南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3元,由原告济南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