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展鹏嘉业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12元,减半收取计6206元,由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