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燊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燊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天正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290之一号
原告:**燊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洪山区铁机村**保利城K1地块二期第G1幢C单元4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郑超,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蝶,湖北联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天正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洪山区雄楚大街袁家墩还建小区四季鑫宝来酒店8楼(R814、R815、R816、R817)。
法定代表人:钱萌,。
被告:耿轲,男,汉族,住湖北省**市江岸区,
被告:张超,男,汉族,住湖北省**市洪山区,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市洪山区,
被告:李刚,男,回族,住湖北省**市硚口区,
被告:钱萌,男,汉族,住湖北省**市江汉区,
原告**燊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正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轲、张超、**、李刚、钱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燊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燊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燊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8元由原告**燊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向昱璇
书 记 员  李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