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燊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燊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天正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290号
原告:**燊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洪山区铁机村**保利城KI地块二期第G1幢C单元4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郑超,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蝶,湖北联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天正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洪山区雄楚大街袁家墩还建小区四季鑫宝来酒店8楼(R814、R815、R816、R817)。
法定代表人:钱萌,。
被告:耿柯,男,汉族,住湖北省**市江岸区,
被告:张超,男,汉族,住湖北省**市洪山区,
被告:蹇浩,男,汉族,住湖北省**市洪山区,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市硚口区,
被告:钱萌,男,汉族,住湖北省**市江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燊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正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柯、张超、蹇浩、**、钱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向昱璇
书 记 员  李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