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302民初1358号
原告:***,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徐正宏,广西华尚(来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同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MA5KB7KHX1。住所地:来宾市磨东安置小区四巷3号。
法定代表人:易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同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黄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兰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