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11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跃博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旭路232号1层232。
法定代表人:付兴,经理 。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婧,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洪圣水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延寿营村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洪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月,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跃博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洪圣水井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北京洪圣水井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施工在前,北京跃博通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洪圣水井工程有限公司的《消防施工合同》签订在后,且涉案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在此情况下,涉案工程质量保证期是否已经届满,双方对于涉案工程的质量争议是否影响应付工程款数额,需要进一步审查。同时对于北京洪圣水井工程有限公司未施工部分工程款的扣除标准是否合理,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进一步考虑。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有待于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跃博通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7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肖大明
审 判 员 陈雨菡
审 判 员 杨志东
二○二○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助 理 吴京竞
书 记 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