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1685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湖北明祥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光谷时代广场A座11楼11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龚雪,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明祥基业科技有限公司、**、龚雪、*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那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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