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坤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3财保47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山东坤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申请人:***,女,1971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坤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鲁0103财保4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坤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鲁AU8X**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保全价值4万元)。本院对该车辆已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山东坤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交纳4万元作为担保财产(注:该款已交至本院),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坤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坤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鲁AU8X**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佐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