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1民初1257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三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喻路1号鹏程国际A100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千,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三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