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司法确认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04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
(2014)市调确字第238号
申请人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金开国,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延杰,男,该公司法务,住济南市。
申请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继升,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三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岐,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继升,董事长。
以上三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为刘薇,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申请人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经济南市市中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4年11月3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江独任审理,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查,申请人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济南市市中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土地使用权拍卖变现后15日内返还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开国)的房款本金39.39万元。
二、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土地使用权拍卖变现后15日内赔偿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开国)80%的利息损失(以39.39万元为基数,自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开国)交纳房款的第二天即2008年8月20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其他互不追究。
四、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当事人各持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持二份。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经济南市市中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李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