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再124号
抗诉机关: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谭俊,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户籍地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谭俊之妻),女,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住济南市'style='cousor:pointer'>址济南市。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事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2013)历民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申请监督,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请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行)监〔2017〕3701000004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7)鲁01民抗1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12月27申诉人谭俊以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其与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谭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民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谭俊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