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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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5780号
原告:***,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告:宁波公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胡陈乡黄山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蒋樟贵,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宁波公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蒋樟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