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浪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河南金浪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民初3985号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10层5号。
负责人谭合灿,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焱顺、赵盼,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金浪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门峡市黄河路中段市**中大门**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6年8月9,住河**省**门峡市湖滨区湖滨区。
被告杨海文,男,汉族,1963年6,住**门峡市湖滨区峡市湖滨区。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河南金浪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杨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78元,减半收取4789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德娴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