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民初5949号
原告:惠州市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观背村田园化地段新世纪时代广场鸿鹄大厦1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4URTEX7Q。
法定代表人:黄伟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凡,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智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110号八方新越大楼14层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53T2Q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惠州市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智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惠州市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惠州市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晓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嘉莲
书 记 员 姚雁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