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运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金运通建设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120号 原告:***,男,194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运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三里***街南网点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莱西市日庄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日庄镇***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金运通建设有限公司、莱西市日庄镇***村民委员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