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120号
原告:***,男,194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运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三里***街南网点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莱西市日庄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日庄镇***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金运通建设有限公司、莱西市日庄镇***村民委员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