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大地园艺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大地园艺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花山区农业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503民初2258号
原告:马鞍山市大地园艺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农业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慈,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鞍山市大地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花山区农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4日、10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产兵华、花山区农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花山区农委立即支付大地公司工程款622648.37元;2、判令花山区农委以622648.3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30日,大地公司与花山区农委签订《花山区瘌痢山造林绿化项目(Ⅲ标)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大地公司承包建设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霍里村瘌痢山3号塘口区的绿化工程,并约定了工期、价款等事项。该工程已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决算工程总价款为622648.37元。大地公司将决算文件报送花山区农委后,花山区农委也早已提交审计部门,但迟迟不予回复,至今未支付工程款。为此,大地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花山区农委辩称,1、大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施工,完成的工程没有达到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花山区农委不应当支付工程价款。2、大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延期了41天,应承担每天1000元的延期违约金以及未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应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3、大地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涉案工程于2011年5月20日竣工预验收,大地公司应自竣工验收的第二日起向花山区农委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但至其起诉时,已经过5年,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大地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花山区农委就位于该区瘌痢山造林绿化项目(Ⅲ标)进行招标,招标文件中约定:如果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漏项,必须在投标答疑截至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增加项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的,经招标人同意变更后,若在投标书中已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组价的价格,按照或参照已有的工程组价的价格。若在投标书中没有适用的或类似变更工程组价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合理组价方式,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价款。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未提出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后大地公司中标。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内容为:栽植火炬松8700株,综合单价21.6元;乌桕5220株,综合单价20.6元;黄连木3480株,综合单价27.67元;葛藤500株,紫藤500株,综合单价均为10.75元;金属护栏1000米,综合单价55.69元;集水池一座,综合单价5325.61元。2011年1月30日,花山区农委作为发包人与大地公司签订了《花山区瘌痢山造林绿化项目(Ⅲ标)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大地公司承包施工该项目,工程内容为瘌痢山3号塘口区小班,面积58亩。造林树种:乌桕、火炬松、黄连木,沿塘口石壁处栽植紫藤、葛藤。株行距:1.5m×1.5m。整地方法:局部整地,采用小型挖掘机械,人工辅助风钻。整地规格:60×60×60cm,配置客土。地块范围内现有树木不砍伐,放置的定植点处有树木的不栽植苗木。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程质量、包安全,并按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和实际发生量确定工程量。本工程的材料(包括苗木、营养土等)均由××供应,所供苗木的规格、品种必须符合要求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2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3月20日,共30天。工程质量标准:定植点放置、整地规格、苗木种类、栽植质量、抚育次数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新栽树木成活率大于95%。第一年和第二年养护期满进行验收时,树木成活(保存)率85%以上。工程验收分三次进行,分别于2011年4月初进行第一次验收,2011年10月进行第二次验收,2012年10月进行第三次验收。关于工程价款,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623026.75元,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法决算。单位单价以投标书的工程量清单价格为准,不得变更。如遇施工设计变动,需在甲方认可情况下,补签变更协议方可。工程价款采用包栽包活包养护单位投标单价为决算单价,2012年10月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工程量审计决算工程总价款,乙方开具税票。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全部竣工,经第一次验收合格,退还履约保证金,第二次验收成活率达85%以上并按要求的次数、规格抚育的,付至结算价的50%,第三次验收成活率达85%以上并按要求的次数、规格抚育的,经审计决算后支付结算价的50%。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工期提前不奖,每推迟一天按1000元计扣违约金,工程首次竣工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须返工至合格为止,并向发包方支付工程造价的2%作为质量违约金等。合同还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等。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花山区瘌痢山造林绿化项目(Ⅲ标)合同协议书》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合同签订后,大地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进行了施工。开工报告中载明的主要工程量有:回填土3974立方米,砌蓄水池、安装护栏、栽植树木品种及数量等内容。2011年5月20日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预验收证书中载明竣工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验收合格数量:绿化面积58亩,火炬松9248株,乌桕125株,黄连木2041株。2014年10月16日,该项目进行最终验收,验收结果为:造林面积50亩,栽植火炬松9248株,乌桕125株,黄连木2041株,成活(保存率)88.4%。另,原项目内容中砌蓄水池一座实际改为在三个山头设置三个塑料桶(每个蓄水6吨左右)。
2011年3月25日,大地公司申请一份工程量签证单(编号003),主要内容为:瘌痢山3号塘口南侧绿化面积58亩,挖树穴总数量为18400个,树坑的客土回填已完成,合计回填土方3974.4立方米,运距5km,人工运土运距200m上山。经三次验收及补种最终成活率:火炬松9248株,乌桕125株,黄连木2041株。花山区农委及监理单位均在该签证单上签名盖章。
以上事实有开工报告、预验收证书、花山区工程造林小班验收表、签证单予以证明,予以确认。
本案审理中,根据大地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兴永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事务所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采用双方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结算方式核定案涉工程造价为394212.25元,其中无争议部分314882.55元,争议部分79329.7元。争议部分为客土费用,大地公司认为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客土内容,该部分不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应另行计价。花山区农委认为客土属于××工程内容之一,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应包括所有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案涉工程价款如何确定。2、花山区农委是否有权拒付工程款。3、大地公司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一、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的确定。《花山区瘌痢山造林绿化项目(Ⅲ标)合同协议书》系案涉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合同约定了案涉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核定的除客土费用之外的价款314882.55元系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作出的,该鉴定报告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应作为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关于客土费用79329.7元能否计入工程款,首先,双方所签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工程内容中包含配置客土,且开工报告中列明的工程量中亦包含回填土3974立方米,因此,大地公司在投标和签订协议时就已经知道项目中须配置客土,但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未单独列明客土费用,且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法决算,因此,应视为综合单价中已包含客土费用;其次,如果大地公司认为客土部分属于漏项或增项,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漏项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答疑截至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增加项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的,除经招标人同意变更外,承包方还须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提出报告,如未提出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本案中,花山区农委虽然对客土量进行了签证,但由于清单中并无客土组价的价格,大地公司亦没有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向花山区农委提出变更价款,故应视为该项签证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综上,本院认为,客土费用79329.7元不宜计入案涉工程价款中。
二、关于花山区农委是否有权拒付工程款。大地公司虽然没有按照投标时确定的工程量完成施工任务,但其完成的项目已经发包方验收合格,且成活(保存率)达88.4%,符合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大地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主张实际完成工程量部分的价款。花山区农委抗辩大地公司完成的工程没有达到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不应支付价款的意见不能成立。花山区农委关于大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应承担每天1000元的延期违约金以及未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应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的抗辩意见,属于反请求,本案中,花山区农委未提起反诉,故本案不予审理。
三、关于诉讼时效。大地公司施工的案涉项目在2014年10月16日最终验收,此时,大地公司才具备向花山区农委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至其向本院提起诉讼,未超过2年,故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花山区农委应支付大地公司工程款314882.55元。对大地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合同约定经审计决算后支付剩余工程款,但涉案工程款数额一直未能确定,故逾期付款的事实不能认定,对大地公司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鞍山市花山区农业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鞍山市大地园艺有限公司工程款314882.55元;
二、驳回马鞍山市大地园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6元,减半收取计5013元,由马鞍山市大地园艺有限公司负担2456元,马鞍山市花山区农业委员会负担2557元;鉴定费30000元(已由马鞍山市大地园艺有限公司预交),由马鞍山市花山区农业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