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执18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乾林。
原告***与被告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0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股票、无车辆、无房产。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执行时限已超过三个月。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撤回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与法不悖,应于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斌
审判员 陈 健
审判员 王剑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瞿雅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