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夏冰。
委托代理人:郑轶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乾林,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4民初136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3,171,914.23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搬离原办公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号XXX座XXX室,公司处于停业状态。经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银行、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本院扣划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另扣划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341.01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沪0104执13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勇刚
审判员 张 浩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