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02民初1760号
原告:北京顺鑫卓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顺平辅线188号2幢2层2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山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顺鑫卓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山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北京顺鑫卓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顺鑫卓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顺鑫卓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86元,由原告北京顺鑫卓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