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豪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06湖州天亿钙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豪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906号之一
原告:湖州天亿钙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528386573,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弁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满康,总经理。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被告:南通豪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MWM089Q,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丽华,总经理。
原告湖州天亿钙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豪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州天亿钙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天亿钙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天亿钙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70元,由原告湖州天亿钙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卫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春
书 记 员 黄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