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1)苏0684执保263号
申请人:湖州天亿钙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豪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湖州天亿钙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豪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依据本院(2021)苏0684民初906号民事裁定书,本次财产保全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南通豪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解放东路支行(账号:32×××37_1)上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2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2年2月20日止。上述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需继续冻结的,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行解除冻结,后果自负。
本案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