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豪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豪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637执保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执行人:南通豪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MWM089Q,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常乐镇常青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丽华,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南通豪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80.0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控制被执行人南通豪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泽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岳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