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豪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某某商砼制造有限公司、南通豪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7民初122号之四
原告:保定***商砼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大营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周建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岭,博野县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豪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常乐镇常青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丽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冲,南通市海门区包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保定***商砼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豪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于2022年4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吕学军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商砼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商砼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商砼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80元,减半收取为118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保定***商砼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学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子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