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豪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赛亚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南通赛亚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丹家居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欧丹厨卫有限公司、江苏欧丹家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788号 原告:南通赛亚金属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78141176M),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秀山东路1898号内8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欧丹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发展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海门区包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欧丹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665号、685号1幢398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豪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海门区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通赛亚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丹家居有限公司、上海欧丹厨卫有限公司、南通豪基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 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赛亚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赛亚金属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照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赛亚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15元,由原告南通赛亚金属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