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626民初1561号
原告:云南美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09812894ll。
法定代表人:***。
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丘北县达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7259320X7。
法定代表人:***。
住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
原告云南美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丘北县达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美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丘北县达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美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00,000元;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延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13,672.17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00,000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的违约金为6858.20元(100,000×4.75%÷365×527天=6858.20元),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1年6月1日的违约金为6813.94元(100,000×3.85%÷365×646天=6813.9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8日,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双方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丘北县高原特色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工程地点为丘北县工业园区辣椒系列产品加工区,原告为设计人,被告为发包人,设计阶段为提交施工图,设计费用为100,000元等。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如约对该设计项目进行了设计工作,并交付给了被告。且该施工图纸已经文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审通过,自此原告方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是在履约过程中,被告却迟迟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该项目的设计款项支付给原告,且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终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拒绝支付设计费,甚至不接电话,被告拒绝支付设计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故恳请法院依法裁决。另,根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7.2的约定,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当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时至今日,被告依然没有支付给原告任何一分设计费,故按照合同的约定,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及《民法典》的规定,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设计义务并已经交付成果,被告却至今未支付给原告任何设计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如上所请。
被告丘北县达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的丘北县高原特色农产品加工建设厂房是先有房子,后才叫原告来补设计的,被告叫原告来设计的时候,就跟原告方的***老总谈过,因为被告的房子已经是盖好的,必须把图纸画了跟被告现在盖的房子一致,否则无法通过验收被告就不付款。现只要对方能够把图纸画了与被告的厂房一致可以验收通过发证,被告就立刻付清设计费用。
原告云南美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证明原、被告于2018年3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丘北县高原特色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工程地点为丘北县工业园区辣椒系列产品加工区,原告为设计人,被告为发包人,设计阶段为提交施工图,设计费用为100,000元。第二组证据:设计图纸,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成果,被告一直未支付设计费。第三组证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证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设计图,并且该设计图已经报审合格。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第一组证据无意见。对第二组、第三组证据有异议,认为原告所设计的图纸与被告的厂房不一致,这就是被告不付款的原因,是先有厂房后才设计的。
被告丘北县达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
原告所举第二组、第三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原告欲证事实,该两组证据及其证明观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8日,原告云南美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丘北县达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设计人,被告作为发包人,由原告承担丘北县高原特色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建设规模为29079平方米,设计内容为施工图,估算设计费为10万元,设计费分三个次序付费: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第一次付设计费2万元,提交施工图后7日内第二次付设计费6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第三次付设计费6万元,双方还约定了每逾期支付设计费一天,应承担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丘北县高原特色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图纸,被告使用原告交付的设计图纸向文山州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所报图纸审查,文山州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所于2018年6月26日向被告公司核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21806260015),认定该工程设计施工文件施工图经审查合格。该工程项目现已投产使用近一年。被告认可双方商定的设计费为10万元,但主张该工程已完工后才委托原告设计图纸,委托时双方说好由原告按照被告现有厂房制作图纸,原告提交的图纸与现有厂房不一致,导致被告的厂房无法通过验收,现只要被告把图纸绘制了与现有厂房一致通过验收,被告即立刻付清设计费。原告主张原告已如约向被告交付了设计图且该设计图已经报审合格,施工方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是施工部门的责任,原告已经履行了义务,被告方应支付原告方设计费。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一、原告云南美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丘北县达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丘北县高原特色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纸,被告还使用该图纸向文山州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所报图纸审查且该设计图纸经审查核定合格。被告使用原告交付给其的施工设计图纸且使用该图纸向相关有权部门报图审,视为被告对原告交付的设计图纸无异议,被告主**有厂房后才委托原告并要求原告按现有厂房设计图纸的主张无证据证明,故被告主张原告交付的图纸与现有厂房不一致而拒付设计费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现有厂房已经投产使用,即使现有厂房与设计图纸不一致也并非系原告过错造成,被告已经实际使用了原告的设计成果,被告应履行支付设计费用的义务,故原告请求由被告支付设计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诉请由被告支付延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13,672.17元,双方约定分三个阶段支付设计费,在每一个阶段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费用时,原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提出支付主张,视为原告对被告阶段未付款行为的默许,该工程至今未验收,但被告已经实际投产使用,投产使用时间不明确,原告对其主张的违约金的时间计算起点无相应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延期付费违约金的计算时间点不明确,故其主张的违约金13672.17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丘北县达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云南美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云南美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3元,减半收取计1286.5元,由原告云南美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86.5元,由被告丘北县达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邓 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廖文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