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财保30号
申请人山东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北海社区东风街与金马路交叉口西南角天润大厦B座15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NUHAG85。
法定代表人:潘志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其勇,潍坊寒亭永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1号国宾写字楼6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00191474.
法定代表人:郑宜坤,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金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6114号1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83204415H。
法定代表人:苗永恒,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草海保护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威宁县六桥街道渔市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347009661Y。
法定代表人:郭鹏,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金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草海保护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897610.8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山东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06020505110212812021000403)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金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草海保护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897610.8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沈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陶 丽
书 记 员 顾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