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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南宫市第一小学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保字第83-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11月14日生人,住南宫市。
被申请人南宫市第一小学。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申请人南宫市光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南宫市。
被申请人***,男,55岁,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了(2015)南民保字第83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宫市第一小学、南宫市光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5538元及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审判长***
审判员张志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