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保字第83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南宫市第一小学。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申请人南宫市光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南宫市青年街北侧。
被申请人***。
2013年3月18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教学楼工程承包合同后。第二被告又将该工程转包给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又将该工程的电气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价款为211398元。现在原告已如约完工,期间,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586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85538元。由第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后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催要剩余款项未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宫市第一小学、南宫市光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5538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宫市第一小学、南宫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538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二、依法查封申请人***提供的***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冀E×××××。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志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