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辖13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河北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青年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713178239U。
法定代表人:齐红发。
原告(执行案外人):南宫市光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施工处,住所地南宫市青年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794152339D。
法定代表人:左庆厚。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南宫市伟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复兴路南段路西,组织机构代码:07371314-0。
法定代表人:梁海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长明,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新国,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被告(被执行人):河北凤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凤凰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5891905-3。
法定代表人:李保生。
被告(被执行人):李保生,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被告(被执行人):吴桂云,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原告河北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宫市光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施工处与被告***、南宫市伟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长明、张新国、河北凤凰种业有限公司、
李保生、吴桂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河北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宫市光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施工处诉求:1、不得执行位于河北凤凰种业有限公司院内没有土地证、房产证手续的4、6、8号库(其中4号库内含有1间小冷库);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河北凤凰种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时就已将没有土地证、房产证手续的4、6、8号仓库(其中4号库内含有1间小冷库)给付了二原告及实际施工人谢培峰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南宫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宫市光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施工处诉求申请南宫市法院全体回避,认为起诉的被告中有两名被告亲属系南宫法院的干警,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为避免当事人不必要的怀疑,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经审委会研究决定,特提请将该案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原告所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属南宫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鉴于南宫市人民法院所提出的指定管辖的理由,为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将本案指定临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立营
审 判 员 葛丽娟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杜安龙
书 记 员 郝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