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81民初777号之一
原告:河北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青年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南宫市***秦家都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宫市***秦家都水村。
村主任:***,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宫市***秦家都水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宫市***秦家都水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河北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增
法官 助理 师 灿
书 记 员 赵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