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南宫市某某秦家都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81民初777号之一 原告:河北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青年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南宫市***秦家都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宫市***秦家都水村。 村主任:***,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宫市***秦家都水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宫市***秦家都水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河北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增 法官 助理  师 灿 书 记 员  赵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