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6民初1956号
原告:眉县鑫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凤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DN1B8M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常乐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66334792A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约30岁,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眉县鑫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眉县鑫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县鑫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