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1执229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青山湖街道市地街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567735526W,住,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开元路**/div>
法定代表人*占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储家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知豆电动车、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312354.7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11月27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本地不动产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予以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不能处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系2014年左右的知豆电动车,本院已另案查封多次,无处理价值;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予以查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12月2日,本院向山东格林电动车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12月3日,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制作查证结果通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签收后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案件执行程序性要件与实质性要求均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312354.73元,已执行到位0元。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